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免费为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维权、法律帮助、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例如:免费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公民委托,免费为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公益法律服务宣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引导法律专业人士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第四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愿意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司法厅、民政厅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9楼。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叶进国、宋素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和监事;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
出资者:叶进国,出资金额:贰拾伍万元;
出资者:宋素景,出资金额:伍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与非诉讼、刑事辩护、法律公益宣传及普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伍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荐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1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任宋素景女士。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拨付的专项补贴;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财产与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一)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的决策活动,并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宋素景女士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913室(南城汽车站附近)
联系方式:400-106-2348;0769-2338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