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楼房也是越盖越高,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坠物等现象是越发频繁。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的出台,为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空抛物常常无法查明加害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导致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虽然有填补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导致其他建筑物使用人无辜担责,有失公平。
如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进行了完善。一方面,该条规定首先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让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该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包括设置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未尽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才是由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其他业主给予受害人补偿,并且一旦查清实际侵权人,还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对高空抛物现象的规制,不仅在民法领域有所体现。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与“刑法”相继对“高空抛物”连环出击,足以可见问题的严重性,亦能看到社会群众以法治乱的决心。
附: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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