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苏先生于2017年12月离职,工资未结算,公司借口财务做帐,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拖延支付。无奈之下,苏先生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公司均拒绝支付。之后苏先生向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中心决定向苏先生提供法律援助,并向其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随后,我中心指派公益律师张丹丹及其助理陈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介入后,充分了解案情、搜集准备证据材料依法向虎门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公司提出反诉主张苏先生离职未经公司同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扣减工资抵偿。援助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资料、对公司提出的证据予以认真审查,经开庭质证,有力反驳了公司的仲裁请求。2018年2月,劳动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向苏先生支付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等共计6300余元。
然而,该公司在收到裁决后依然不履行相关义务,苏先生无奈之下于 2018年4月再次向我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中心决定向苏先生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8月,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公司向苏先生支付全部款项。
2018年10月,苏先生向我中心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感谢国家的免费法律援助好政策,感谢暖心公益中心为我指派公益律师,我全程不用操心、不用忙活、不耽误工作,全靠你们为我忙活,跟公司要来了我的工资报酬,真的感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