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晚上8点,法治观察员叶进国律师准时坐在“东莞市空中普法基地”——东莞广播电台FM100.8《与法同行》节目的直播室,与节目主持人江晓、安琪为广大听众普法。
本期节目围绕的主题“企业、员工与法”。
案情简介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门卫。按照公司的规定,门卫工作实行24小时制,每班为两人,中、晚餐均由当时在岗的人员自行轮流回家解决,但离岗者每次不得超过45分钟。
三个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35分左右,我丈夫回家吃中饭,在吃饭时突发疾病。虽然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仍于27小时后死亡。
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是在家突发疾病的,并不具备应当视同工伤的所需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释法
这是一个典型的特殊案例。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正常休息、生活的权利。在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
但本案非常特殊,特殊在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该公司规定门卫工作是24小时制,为保证工作的不间断,其安排两人同事在岗。到达吃饭时间,轮流回家吃饭,保证始终有人在岗。因为这种特殊的工作时间制度,本案中的当事人虽然是在家里吃饭,但是其仍属于在岗状态,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是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伤亡的。如果劳动者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以内死亡,视为工伤,按照工伤的标准来处理。因此,本案的门卫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及“突发疾病48小时以内死亡”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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