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晚上8点,法治观察员叶进国律师准时坐在“东莞市空中普法基地”——东莞广播电台FM100.8《与法同行》节目的直播室,与节目主持人江晓、安琪为广大听众普法。
本期节目围绕的主题“企业、员工与法”。
案情简介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当天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通知,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辩解称,自己虽然签署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梁某则认为,员工手册中,对上班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处罚过于严苛。
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法院会如何判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违法?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释法
劳动者在工作时打盹,必然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存在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基于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任职要求,在一些事关公众安全的岗位上,劳动者工作时需要全神贯注,比如公交车司机,有轨电车司机等等。打盹10秒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事故。
但是,在这个案件里,劳动者的岗位是在电镀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一般而言,该岗位属于普通岗位,其打盹5分钟,并不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企业以打盹为由是不足以直接解雇该劳动者的。
在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企业可以修改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这属于企业的自治范围。但是企业自治的时候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员工触犯相关的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认定其违规,作出相当的处罚。只有结合各种因素考虑,认定员工属于严重违纪时,可以解除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该企业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以员工工作年限为标准,每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两倍。
暖心订阅号 | 暖心服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