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晚上8点,法治观察员叶进国律师准时坐在“东莞市空中普法基地”——东莞广播电台FM100.8《与法同行》节目的直播室,与节目主持人江晓、安琪为广大听众普法。
本期节目围绕的主题“企业、员工与法”。
案情简介
周某于1999年10月入职虎门北栅某五金厂做电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五金厂已为周某投保了全部社会保险。
2012年6月6日,五金厂书面通知周某等全厂员工,工厂由虎门镇北栅社区搬迁至虎门镇白沙社区。周某主张2012年6月12日,由于五金厂没有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因此不愿到新地点工作,提出要求五金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五金厂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31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400元。周某庭审时表示不愿到新地点工作,也不愿与五金厂维持劳动关系。
律师释法
这个案件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层面上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我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需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难免发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相应的条款需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协商一致后才发生效力。
工作地点变更是否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教育、家庭等方面,是劳动者能否以此对抗履行劳动合同的关键。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本案例中,五金厂在虎门镇内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周某的影响程度并不高,不足以对抗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周某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低。
从主观因素层面上看,周某存有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利用法律规定谋取经济补偿金的嫌疑,但是,法律允许劳动合同中部分内容不可避免且合理的变更,只要满足劳动者待遇不变等法律明文规定,周某就无法如愿以偿。
其实,用人单位不需要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无条件倾向某个群体或者劳动者。法律保护的是整个劳动关系的稳定,其既为劳动者所用,也为用人单位所用。法律是利器,也是盾牌,尤其体现在企业合法经营却遇到“蛮不讲理”的员工时。因此,劳动者不应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牟利的手段,用人单位也毋须与法律规定“势不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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