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晚上8点,法治观察员叶进国律师准时坐在“东莞市空中普法基地”——东莞广播电台FM100.8《与法同行》节目的直播室,与节目主持人江晓、安琪为广大听众普法。
本期节目围绕的主题“企业员工的工伤问题”。
案情简介
藏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1月30日晚9时许,藏某在工作时间因堆放下架的电动车争抢场地问题与同事梅某发生争吵,最终引发肢体冲突。争执中,梅某将藏某左耳咬伤,造成左耳部分缺损致残。
2015年3月17日,臧某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臧某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提供了相应材料。
2015年4月3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藏某不服,认为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释法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的认定需要考虑三个要素,分别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发生争执与矛盾是为了争抢场地,确属工作原因。但是,藏某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方法解决工作分歧,而是采用暴力的手段,殴打他人。此时,发生藏某被咬伤的结果,其直接原因是双方不断争执且互殴,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联系,不属于工作原因。且藏某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及客观上存在殴打的行为,其行为不被法律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听众,有一句谚语说的很好:“打架赢了,去坐牢;打架输了,去医院”。在打架斗殴中,永远没有赢家,只会产生两败俱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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